“十五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挑战与对策

摘要:“十五五”时期,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革,实施非遗的系统性保护成为新时代非遗保护的战略性要求。整体而言,非遗保护将实现从“稳定基本面”到“可持续性发展”、从“抢救性保护”到“系统性保护”、从“资源驱动型”到“科技赋能型”、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到“市场引导、政府保障”的转变。面对数字技术环境和经济产业环境的快速变化,为应对非遗保护与发展理论创新不足、非遗保护实践系统性不强、非遗保护方式信息化不优、非遗保护评估标准体系化不够等现实挑战,需要构建中国特色的非遗自主知识体系、深化新时代系统性保护方法体系、打造适应中国非遗特点的智慧非遗体系、建立科学的非遗保护评估指标体系。

关键词:“十五五”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自主知识体系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督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提升中华文明影响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突出强调“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精神力量”。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就非遗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因此,提升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成为新时代非遗保护的新规范新要求[1]。“只有采取系统性保护,实施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才能真正让非遗在当代‘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2]“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既是非遗科学保护的逻辑起点,也是非遗科学保护面临的全新话题。”[3]进入“十五五”时期,如何适应非遗系统性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进一步深化其认识与拓展其实践,构建中国特色的非遗系统性保护体系,高质量推进非遗工作创新性发展,成为当下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回应以上问题。


 

一、“十五五”时期非遗系统性保护面临的新形势


 

“十五五”时期,非遗系统性保护面临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加速推进、人口结构持续调整的新形势,文化产业发展正经历一场深刻的结构性与系统性变革[4]。与之相对应,非遗所依托的技术环境与经济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推动非遗保护工作呈现出与前一阶段完全不一样的基本趋向。

(一)从“稳定基本面”到“可持续性发展”的转变

“十五五”时期,全球化和现代化浪潮深入发展,推动民族国家的经济生活方式发生重大转变,使得扎根于传统生活方式的人类非遗将面临日益严重的危机,许多种类的非遗文化后继无人,许多民俗文化逐渐被社会性“遗忘”。为应对这一挑战,从21世纪初期开始,中国建立了四级(国家、省、市、县)代表性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截至2024年1月,中国共有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超过10万项,其中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557项;各级代表性传承人9万余名[5]。中国作为全球非遗种类和数量最多的国家,面对快速城市化、工业化和全球化,将具有代表性的非遗纳入国家保护系统中,稳定了民族非遗保护的基本盘,形成了后发现代化国家在非遗保护方面的“中国经验”。

进入“十五五”时期,非遗保护和发展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方面作用日益显现,在稳定非遗保护“基本面”的基础上,推动非遗进入新时代的社会生活,更加密切非遗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联系,实现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就成为必然选择。可持续发展观是20世纪人类理性认识的重大飞跃,是一种全新的发展观。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中界定“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明确提出了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169个具体目标和240多个指标[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规定“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家人权文件,在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明确指出,非遗是战略性资源,可以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要从经济、社会、环境、和平与安全四个层面将非遗保护充分融入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项目[7]因此,“十五五”时期,非遗系统性保护需要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平衡非遗保护与经济社会、社区融合、生态环境、文化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可持续发展也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保护非遗的长期性和连续性,坚定保护优先的理念,持之以恒地推进非遗保护事业[8]

(二)从“抢救性保护”到“系统性保护”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非遗保护理论经历了从抢救性保护到原真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数字化保护、系统性保护等阶段的演进,并在实践中不断融入中国实践与中国智慧,逐步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非遗理论框架。

长期以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是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这是针对我国非遗保护现实状况作出的科学决策。“‘抢救第一’的方针不仅切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而且由于‘抢救’是首要的,牵涉一些濒危的非遗项目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为了贯彻这一方针而实施的抢救性保护,无疑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的保护方式。”[9]“抢救性保护和抢救性记录,是非遗保护的基础性工程,是针对非遗濒危状态采取的一种紧急的保护行为。”[10]在这一国家目标下,政府从政策支持、机制创建、经费支撑、培训指导、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扶持。如非遗名录的建立、非遗博物馆的建设、非遗传承人的扶持和大师工作室的成立,都离不开政府重视和经费的大量投入。非遗保护实践的发展充分证明,“抢救性保护”的整体性思路和行动取得了巨大成效,不仅相对完整地保存了中华民族在五千年农耕文明演迁过程中创造的超过10万项各类非遗,保存了10大类别代表性非遗,而且为中国进入相对富裕社会后投入财力和物力来保护民族遗产赢得了时间窗口。

“十五五”时期,文化强国建设所推动的系统性、全局性战略布局,将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纳入这一民族国家超级进程中予以部署,非遗从“抢救性保护”转向“系统性保护”。不同于前一阶段的战略部署,系统性保护客观上要求把非遗系统放在国家现代化体系纵横交错的交叉点上来观察分析和部署安排,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系统自身的规律性,在相互比较中认识和确定系统的属性和价值[11]。因此,抢救性保护方针需要适时调整。步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系统性保护成为新的非遗保护方向,中国的非遗事业进入系统性保护阶段[12]。非遗系统性保护就是要保护非遗自身的整体性,重点关注非遗自身的整体性特征及其体现在保护上的系统性要求,关注遗产群内部各关联项目的整体性及其体现在保护上的思路和措施的完整性要求,包括在国家总体战略框架下制定非遗系统性保护规划和政策,开辟地方非遗系统性保护路径,针对特定非遗的保存状况提出系统性保护的措施等。“以系统思维引领非遗保护工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系统理念与系统方法成为非遗保护实践的重要利器。”[13]“非遗的系统性保护不同于以往的某种保护方式,而是进入到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需要坚持朝向新时代新征程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14]

(三)从“资源驱动型”到“科技赋能型”的转变

近20年来,基于五千年农耕文明积累的丰富非遗资源,中国在非遗保护方面探索出一条生活化传承、生产性转化、文旅融合发展的创新之路,不仅让千年非遗技艺焕发新生,更让非遗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金名片”。例如,生活化传承体系使得“二十四节气”等非遗回归日常、融入节庆,通过非遗社区的优化建设实现了原真性保护,留住文化记忆,增强社区凝聚力;通过生产性保护和文旅融合的途径,如非遗景区植入、沉浸式体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带动非遗文创开发、数字化传播、跨界融合,极大提升旅游景区竞争力,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在文旅融合的大背景下,基于对非遗资源所蕴含的综合价值的开发,非遗保护不仅在保留传统技艺内核的基础上实现了现代价值重塑,更成为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十五五”时期,为适应国家文化旅游行业发展从“依赖文化资源禀赋”向“依靠技术创新突破”的代际转换趋势,非遗保护的方式也随之发生转变。随着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日益多元化、个性化和消费的数字化,单纯依靠传统的非遗资源展示与开发难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新消费需求。与此同时,非遗保护的宣传、营销、传承等也将因为AI的引入而出现新的发展形态。因此,必须适应数字技术发展的新形势,转向“科技赋能型”方式,才能有效缓解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在坚持政府引导的基础上,积极探索AI赋能非遗文化,促进非遗保护的智能化转型,创新“人工智能+非遗文化”的新形态,进一步激发多元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多措并举推动非遗保护向“科技赋能”发展路径转变。

(四)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到“市场引导、政府保障”的转变

在抢救保护阶段,国家的力量不可或缺。20年来中国非遗保护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截至2024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58.86亿元,专门用于支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调查建档、研究出版、传承实践、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等保护传承工作。各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地区非遗项目的数量、濒危程度及发展需求,相应安排了专门经费,加大了对非遗项目保护传承的支持力度。如西藏自治区自2012年以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累计投入4.73亿元用于支持全区各级共2,760项代表性非遗项目保护发展。同时带动社会资本、民营资本、企业资本和社会捐赠等社会力量的进入。

但是,近年来调查发现,尽管政府投入逐年增长,但非遗保护的实际需要仍然远超政府预算。进入“十五五”时期,抢救性保护任务的大体完成,系统性非遗保护目标的确立,使得非遗保护从国家事务演变为全社会的共同事务,既要发挥政府的力量,也要发挥社会参与和市场化发展的潜力,形成“市场引导、政府保障”的非遗保护新格局。

“十五五”时期,进一步发挥市场引导和社会参与的作用,是要回归非遗的大众生活本质。非遗是以人为载体的文化遗产,以人的观念、人的知识、人的技能、人的消费行为作为其表现形态。广大民众是非遗的创造者、享有者和消费者,也是最直接的保护者、传承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遗政府间委员会(IGC)在2015年12月第十届会议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Ethical Principles for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确认了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地位,重申了“尊重其意愿并使之事先知情和认可”原则,重申确保各方全面、公正地参与一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计划和活动的权利,同时承认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中心作用[15]

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政府主导、文旅部门主责、社会参与的非遗保护格局,已经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传承人保护体系;正在建设以各级非遗保护中心、非遗馆、非遗保护机构为骨干力量,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1+3+N”工作体系[16]。国家将非遗工作纳入重要战略部署,专门成立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大运河沿线非遗传承工作协同机制。这种国家保障体系的完成,为非遗的产业化发展、市场化培育提供了前期基础支撑。客观而言,目前非遗的市场化、产业化在种类、规模、程度等方面都极为有限。步入“十五五”,市场机制将充分发挥引导、营销、传播等作用,不断为非遗保护提供资金、受众、运营等条件;通过调动各种市场资源,不断挖掘非遗的文化内涵,逐步加强非遗价值的传播,为保护非遗传承发展提供另一条有效路径。

二、“十五五”时期非遗系统性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十五五”时期非遗系统性保护的总体愿景与发展方向较为清晰,但仍然面临许多现实性挑战,它们构成了“十五五”时期非遗系统性保护的现实障碍。

(一)非遗保护的理论创新进程滞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

21世纪以来,加强非遗保护成为一种国际潮流。它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17]。虽然中国有着悠久的保护文化遗产的传统,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却是21世纪才引入,超越“民族民间文艺”概念正式纳入国家战略框架之中,也不过20余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新的对象世界的发现和这一新的概念的熔铸形成,同时也就意味着人们对于这一新的对象世界认识的飞跃,意味着以这一新的对象世界为研究内容的新的学问或新兴学科,即‘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诞生的可能与必要。”[18]近些年来,我国理论界对非遗保护的研究较为关注,发表了较为丰富的系列学术成果,形成了较好的研究基础。但整体而言,涉及非遗保护的学术、学科和话语体系尚不成熟:“新生的非遗学还不是一个成熟的学科,还不具有完备而成熟的知识体系与理论体系。从一个个基本概念的定义到抽象的学术原则,还都需要更确凿的确立。”[19]一个典型表现为,“在当代中国,随着‘遗产主义’的日益盛行,参与这一文化建构过程的不同力量,无论是政府、学者、文化传承人还是普通大众,往往为‘生活文化’与‘文化遗产’的‘真/伪’问题所深深困扰”[20]

进入“十五五”时期,随着非遗保护进入系统性保护的新阶段,尚处于不断发展、完善阶段的非遗保护“三大体系”,将不得不进入一个前行探索、建构中国特色非遗保护理论的阶段,理论创新的渐进过程与实践进展之间的张力,将会对“十五五”非遗保护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关于系统性保护理论,目前在我国非遗保护中尚未有明确的界定与系统分析[21]。任何一项理论提出与完善,无不是顺应时代与现实实践的结果。因此,非遗理论研究既要解决近期的非遗发展问题,又要立足长远,着眼于全局性的谋划。无论是起步阶段,还是发展阶段,抑或是成熟阶段,中国的非遗理论需要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回应非遗文化发展的需求,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创新,创建与中国作为世界非遗大国地位相匹配的中国非遗保护学派。

(二)文化生态环境的加速演变,导致非遗保护实践的系统性不强

从概念表述来看,虽然早在2010年,原文化部就提出过“非遗的系统性保护”表述,但是未落实为非遗保护的一项行动。中办、国办印发的《“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强化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非遗特色村镇和街区”,提出了区域整体性系统保护的理念。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进展较为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城市化、工业化和全球化进程中文化生态环境的快速变化,非遗保护的措施难以落地落实。如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一种创新性制度设计,就存在保护区内活态传承的目标没有实现、特色彰显和品牌塑造不够、各种利益主体交织力量整合不够等问题。

从非遗的类型来看,中国的非遗项目门类繁多,涵盖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与民俗等10大类。从申报的方式来看,一般采用单一项目为对象,并凸显不同的地域特色。“由于各地区享有的同种非遗各具特色,按照类别申报是基于某种符号在区域或国家中的典型性,凸显特定元素的区域核心意义。”[22]同一类项目跨行政区域分布,其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难以在实践中贯彻,传统的保护方式习惯于单体的“一对一”保护,缺乏交互性与整体性。比如针对民间文学和民俗类别而言,在非遗的申报、审批过程中经常出现类别庞杂、数量众多的问题,更不便于对非遗的系统化管理和维护,间接影响了非遗的保护与传承[23]

在实践中,由于公共资源有限,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存在“旱涝不均现象”。地方政府资金投入倾向于“社会关注度高”“美誉度较高”“观赏性突出”“经济效益可观”等少数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上,群体传承项目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容易被忽视,其组织者普遍难以进入现有的非遗传承人认定体系。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团体的认定制度也存在问题。“有些群体性项目需要多人的配合才能完成,团队合作不可或缺,如果只确定某一个代表性传承人,就容易产生问题,甚至导致传承危机。”[24]非遗保护不仅仅是对非遗项目与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更是对非遗生存发展的文化生态空间的保护。因此,构建起非遗系统性保护系统,并以之为基础对各类非遗项目实施整体性保护,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但也是一项困难的任务[25]

(三)数字技术全面进入经济社会生活,非遗保护方式的数字信息化不强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非遗系统性保护提供了新的保护和管理方式,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技术为非遗的传承发展提供了多元化的手段。为适应信息化发展形势,国家高度重视非遗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非遗资源数据库,建设健全了具有普查资源保存系统、名录项目和传承人信息系统、保护载体管理系统、信息检索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功能的非遗保护工作平台,逐步实现“一网式”运行与“一体化”管理。各地依托信息平台,应用大数据、第六代通信移动技术(6G)、物联网等技术,不断提升非遗信息化管理水平。

尽管非遗保护的信息化手段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纵观全国非遗信息化建库现状,非遗保护信息化建设工作还处在初期,目前政府机构仍聚焦于以史料为主的静态的收集、整理工作,对于动态的非遗资源建设方面存在不足;已建或在建的数据库存在建设体系不完备、共享共建力度不够、功能导航单一等问题”[26]。一方面,非遗数据库数据质量不高,“缺乏统一的权威机构进行数据库整体规划和协调,建成的数据库结构简单、标准不统一、共享性差。数据格式和资源描述体系没有统一的、适用的知识组织规范标准,各地随意设计元数据格式和资源描述规范体系,自主、封闭建设,造成现有成果分散、孤立,影响了数据库的共建共享和可持续发展”[27]。另一方面,非遗数据库功能单一。除浏览检索功能外,“诸如更高层次的用户管理、定制推送及互动交流等个性化定制服务等基于用户需要的信息管理与利用方式更是少之又少,使‘非遗’不能通过网络实现传播者、大众、研究学者以及专家之间多方的信息互动,以满足关注‘非遗’的不同人群”[28]。但与此同时,又出现了数字技术对于非遗文化属性的“宰制”现象,部分出现数字化技术凌驾于非遗文化属性之上,本应服务于非遗保护传承的技术手段压过文化本体的属性,形成对非遗的文化属性的主宰。“一些非遗数字化展示项目片面追求视觉冲击效果,刻意追求新、奇、特、绝,忽略了对于非遗文化内涵与精神价值的挖掘与展现,使得非遗数字化保护流于表象,甚而发生畸变”[29]

此外,整体上非遗数字信息技术有效供给不足。因非遗系统开发成本高,且缺乏集战略咨询、架构设计、数据运营等关键任务于一体的运营团队,当前的非遗数字化展现能力和应用效果并不理想。目前各地普遍没有专门的非遗数字化部门,公共部门一般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非遗保护项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遗信息化建设质量[30]

(四)非遗类型多而杂导致标准化管理困难,保护评估标准体系化不够

据统计,截至2024年4月,我国共设立了56项国家级非遗保护标准,内容涵盖非遗总体保护、标识管理、资金管理、传承人保护、项目保护、数字化保护、传承教育、保护单位管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专家委员会制度、传统曲艺保护、传统工艺保护和非遗旅游融合发展等13个方面[31]。与上述非遗保护标准相对应,各地在非遗保护工作实践中制定了具体的非遗保护评估标准。

但从各地评估实践来看,非遗保护评估标准体系化不足,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评估标准相互重叠,内容存在交叉重复的现象;二是评估标准针对性不强,缺乏针对项目的精准聚焦;三是评估标准不统一、落地操作性不强。一方面,固然存在非遗项目自身的异质性和活态性天然排斥统一标准过度刚性的原因;但另一方面,国家层面关于认定、评估、核心技艺规范的关键环节标准缺失以及部门协同不畅,也导致了当前“标准化管理困难”的局面。研究发现,现有的标准多为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缺乏权威性和普适性。在保护评估的关键环节,如非遗项目普查标准、评审标准等尚不完善。对于传承人的认定、传承活动的评估,往往缺乏量化、可操作的指标体系。针对非遗项目自身的原材料、传统工艺流程、核心技艺方面的规范标准制定滞后,核心技艺与保护过程规范缺失。同时,非遗保护建档规范、传承人档案规范、声像资料保存等“保护工作标准”虽有地方探索,但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行业规范。进入“十五五”时期,随着数字技术的泛在化,标准化和系统化成为非遗保护传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加强非遗保护的标准化建设仍然是“十五五”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十五五”时期强化非遗系统性保护的对策

“十五五”时期,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要以非遗系统性保护为基本遵循,重点建设健全“四个体系”,推进非遗传承保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一)构建中国特色的非遗自主知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新形势,如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软实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发挥作用”[32]。“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33]进入“十五五”,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成为一项紧迫的时代任务。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蓬勃发展,呈现许多新的时代特点,面临着新的问题挑战,这些现实中的问题是中国式问题,源于西方世界地方经验的西方理论无法真正回应中国式问题的挑战。因此,必须构建新时代中国文化遗产理论的“三大”体系。

从概念渊源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源于国际公约,它并非一个本土性的范畴。“就总体而言,非遗保护工作仍是一件新事物,比较缺乏从本体论角度的讨论,有必要对它所具有的新的意义、功能和当代价值等进行深入一步的整体性审视和研究。”[34]但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在保护非遗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了一些契合中国国情的宝贵经验与成功做法。“从更深层的一面来说,它实际上体现了我们对遗产自身规律、内涵、特点等主体性方面认识的深化。”[35]在理论研究方面,需要进行中国化的非遗资源发掘、问题分析、价值阐释,不断提炼中国特色的非遗概念、理论命题、话语体系。“以《格萨(斯)尔》史诗为例,我们至今不能很好地掌握这一遗产的传承规律,传统的传承方式如‘托梦说’‘神授说’‘宝镜说’‘掘藏说’等仍然蒙着一层神秘面纱,人们不能很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些传承方式的规律。”[36]当前,为了加强非遗相关理论研究,文旅部指导4个非遗方向的文化和旅游研究基地建设;教育部组织实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支持高校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在方法创新方面,“对一个具体的文化对象,不能仅把认知和研究的注意力局限在它自身,还要把它放回到了生活实际当中去,放回到它的真实存在的系统中去,放回到整个生活空间里去,结构性地认识它。解构和结构地对待非遗保护,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方法”[37]。在开展保护实践方面,“要结合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扎实开展深入的田野调查和细致的分析研究,同代表性传承人深入交流,切实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与可行的改善实施路径,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高度出发,稳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展开。”[38]此外,非遗保护的理论队伍还较为薄弱,需要优化非遗人才培养体系,支持高素质专门人才加入非遗研究中,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生态。

(二)深化建构新时代非遗系统性保护的方法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及“系统工程”“系统治理”“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要求“要善于运用系统科学、系统思维、系统方法”[39],强调要“用系统论的思想方法分析问题”[40],对于我们深刻认识和把握非遗系统性保护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指导意义。“非遗系统性保护,是新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为要义的文化建设,趋向非遗项目本体、非遗主体、制度化管理体系建构作用下的知识生产过程。”[41]根据系统论基本原理,系统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开放性、目的性等基本特质[42]。近年来,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边实践边总结,先后提出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工作原则和“三个理念”(在提高中保护,非遗走进现代生活,见人见物见生活),也体现出非遗保护中“中国特色”管理方式的探索进展。新时代非遗的系统性保护方法体系包括:

一是加强与民间文化生态空间的整体性、一体化保护。“任何一个非遗项目绝不是孤立存在的,它的生存和发展与周边整体的生态有着内在的关联性。”[43]“非遗的整体性保护强调非遗与其赖以生存的民间文化生态空间之间的紧密关系”[44],“文化空间可以把某一特定空间内所有的非遗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项目申报并实施整体保护,具有项目形式的多样性、丰富性和涉及内容的复杂性。文化空间不是用来取代既有的某个项目,而是用来对具有关联性的多个项目进行整体性保护”[45]。因此,文化空间是非遗的载体和场所,非遗的系统性保护需要纳入特定文化空间保护,关注整体的关系互动。自2007年国家设立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来,中国非遗保护进入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新阶段。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中国对非遗实施整体性保护的一次成功尝试,是对非遗保护实施环境的系统性修复[46]。因此,“十五五”时期仍然要持续深入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以非遗保护为核心,对孕育发展非遗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对非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空间进行整体性保护[47]

二是强化生产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注重非遗资源的转化创新,它是针对部分具有生产性和经营性的非遗类型和非遗项目的保护方式,比如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非遗类型的项目保护。自2011年以来国家通过推动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生产性保护工作。2012年原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生产性保护的意义、方针、原则等。生产性保护注重的是发展性,故其目的在于保护与传承,核心在于技艺而不是产品[48]。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需综合平衡好保留传统非遗生产方式、核心技艺与注入产品现代因子、时髦潮流之间的关系,以最大可能赢取市场的青睐[49]

三是注重协同性保护。系统性将非遗保护视为各个主体的协同体,系统性保护必然意味着区域之间的协同合作。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形成统筹部署、协同推进的局面。在国家顶层设计上,要建立健全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切实提升非遗系统性保护与传承水平。在地方层面,各地相对地方特色,推动各部门出台非遗保护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形成地方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非遗协同保护格局。另一方面,建立跨地区间协作机制,统筹推进非遗区域性协作保护。如2024年由文旅部非遗司牵头建立的长江流域非遗保护传承弘扬协同机制取得了较好效果。该机制涵盖长江流域的13省(自治区、直辖市),构建了相互促进、优势互补、融合互动的区域非遗文化发展格局。2025年黄河流域9省(自治区)共同发布了区域协同地方标准《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化建设规范》,有效推动了黄河流域文化资源整合共享与高质量发展。

(三)打造适应中国非遗特点的数智保护传承体系

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开展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完善档案制度,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近年国家推动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数字资源采集和著录》系列行业标准;累计完成对2,174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信息的数据库记录;同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非遗保护工作管理平台等也陆续投入使用。

各地在利用数字技术推动非遗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方面也取得持续进展。通过区块链、元宇宙、6G、AI等技术手段,对传统非遗文化进行“数智化改造提升”,让传统非遗文化技艺与数字科技完美结合,赋予传统文化传承新的时代元素与内涵。“数字化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非遗的存在生态和人们对待非遗的观念。数字化技术进入非遗保护,不只是非遗的一种存储、展示、宣传和教育的外在手段,而且具有内化为非遗自身方式的合法性和可能性。”[50]进入“十五五”时期,一方面要通过借助数字信息技术和诸如抖音等平台企业的力量,让更多人易于了解非遗、感受非遗、欣赏非遗,进而实现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对非遗的数字化改造,探索一条展示与传播非遗的有效路径,开辟一条全新的“非遗文化赛道”,形成一个基于数字技术的全新文化传承空间,开发非遗新型文化体验方式和传播方式[51]

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需要支持鼓励非遗数据库建设,不断提升非遗数字化管理水平和非遗服务于数字经济和文旅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能力。重点推进:1)支持国家公益性非遗基础数据库建设,结合国家文化数字化工程,建设完善国家非遗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强化民族历史记忆和文化记忆。2)鼓励支持文化企业建设非遗专项数据库。通过引导市场力量,打造非遗项目展示、宣传、营销、传播的专项数据库,实现非遗数字资源向数字红利的转化。比如在非遗博物馆通过数字技术手段将非遗元素进行网络演示、展现和传播,借助数字技术实现非遗“跨越时空”,支持地方特色非遗资源的创新产品开发:“在电脑、手机等硬件设施基本能够实现全覆盖的前提下,数字智能终端可以多种方式有效推动非遗项目的宣传、展示、传播。校园、景区、社区也可以通过云平台、云空间、移动App等智能终端,从网络平台开展音乐类非遗的普及教育传承。教师也可以通过网络课堂、微视频、传承人访谈等形式为学生提供非遗在线课程”[52]。通过提升非遗内容生产力,创新非遗业态、传播方式和运营模式,打造适应中国特点的智慧非遗体系。“在知识经济时代,数字化成为文化事业发展趋势。国际组织强调消除文化交流间的‘数字鸿沟’,以技术进步消除不平等‘游戏规则’或技术壁垒。因此,应利用全球化和数字技术加强非遗保护,提升国际文化话语权”[53]

(四)建立科学的非遗保护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是非遗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中针对非遗保护工作情况与保护成效的评估构成评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54]。对非遗制度建设的反思、对非遗实践的审视、对非遗保护实际效果的考察、非遗保护能力的提升等,都离不开科学评估工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定期报告机制,也可以提供关于如何形成定期评估制度的启示。作为一项基本规则,公约缔约国必须定期报告各自的非遗保护情况。缔约国提交的履约报告包括整体的履约情况、具体项目的保护现状、建立制度及取得的成效等内容,需接受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各缔约国定期提交的非遗保护情况报告,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非遗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实现最早和最低限度的干预,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非遗的目标[55]。《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明确了评估制度,评估业务涉及内容广泛,涵盖了委员会遴选项目、活动的评估,被遴选计划、项目与活动的评估,可持续发展状况的评估等方面。

实践层面,2016年,文化部委托中国非遗保护中心对各地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情况进行评估;同年11月委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对“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非遗保护实践进行评估。在地方层面,浙江、广东、上海等省市较早开展了非遗保护评估,出台评估办法与细则规定,推出了相应的非遗评估指标体系。如宁波市从2013年开始,以非遗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三位一体”保护模式为基础开展量化评估工作,将非遗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视作一个互相依存的整体,开展捆绑式评估考核[56]。尽管这些评估对于促进非遗保护发挥了明显促进作用,但基于当时技术环境下的评估标准与方法,业已不能完全适应数字技术条件下非遗保护传承的评估要求。基于数字环境下非遗保护传承的复杂性,要探索建立一套基于数字泛在环境下非遗保护传承的科学评估指标体系,将数字技术深度融入评估的全过程。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数据收集与分析,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及时捕捉新技术的应用效果与问题,适应非遗保护工作的发展变化,保证评估系统的动态性与可扩展性;重点关注传承人数字化技能掌握度、数字传习活跃度、核心技艺还原度,关注传承人的主体作用;通过设计数字平台访问量、用户交互深度(评论、分享)、跨文化传播范围、公众认知度提升率等指标,评估非遗在数字环境下的传播效果;通过评价文创产品转化率、文旅融合贡献度、经济效益增长值等,评估非遗数字化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繁荣方面的实际成效等;以及借助大数据实时监测、人工智能辅助分析、区块链存证溯源等数字技术优势,完善非遗保护传承的科学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