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展陈专业委会章程

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
陈列展览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河北省陈展行业的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河北建筑装饰业协会章程,成立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陈列展览专业委员会。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陈列展览专业委员会是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在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英文译名为Hebei Architectural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Display and Exhibition中文简称“陈列展览专业委员会 ”。
  第二条  陈列展览专业委员会是河北省陈展行业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陈列展览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在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的领导下,团结广大陈展行业企业和个人相互协作,共享资源,倡导公开、平等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及欺诈行为,规范陈展行业秩序,改善、优化陈展行业环境,提高陈展行业质量和效益,开展学术、展览、交流、研究、培训等活动,促进陈展专业研究和事业的发展,提高陈展行业专业水平,提升陈展行业经济效益,为河北省陈展行业的发展提供综合服务。
  第四条   陈列展览专业委员会办公场所设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公寓4号楼1单元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1、陈列展览专业委员会为河北省陈展行业建设发展提出专业方面意见和建议,根据本省陈展行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
  2、积极推进河北省陈展行业业内合作,鼓励并组织各类业务交流,增进同行业各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促进陈展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和进步。
  3、推动陈展行业设计及施工标准的建立和实施,为各类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规划馆、主题馆、产业馆、展览馆等以展示为目的建设项目提供专业设计和施工咨询与建议,组织开展对会员及从事陈展行业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促进经验的交流与学习,促进全省陈展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全面进步。
  4、积极组织参与国内外展览陈列专业组织的活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增进国内外陈展行业及其工作者的联系和了解。
  5、在省协会的领导下积极组织举办各类陈展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项目和个人评优活动,对优秀的项目、项目经理、优秀管理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努力创造精品工程,培养优秀专业人才。
  6、依据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收集社会各界对陈展行业工程设计及施工服务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7、作好展览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估工作,提供专业培训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陈列展览专业委员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单位会员含团体会员、企业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展览陈列工程并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可作为个人会员。
  5、推动陈展行业且为陈展行业做出过重要贡献的、各类展馆内被聘任为中层以上管理者人士可为名誉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理事会讨论通过;
  3、经陈列展览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并为新会员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对专委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专委会工作享有监督权;
  3、有优先享用专委会资料,在会刊上发表论著权;
  4、优先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等各项活动;
  5、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科技专利、知识产权(例如展览业品牌)等正当权益受专委会保护;
  6、 入会资源,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完成本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支持专委会事业,积极向专委会提供理论研究成果,社会各界对展览业反应等信息资料;
  第十条  单位会员更名、迁址、变更在本会任职代表人,个人会员变更工作岗位,均应函知本会。会员退会应函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1名。采用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一次,会议以书面形式向会员发放会议通知。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的官方网站公告。可提前或推迟。
  会员大会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推举名誉主任委员,聘请顾问、个人会员;
  3、选举、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4、选举、罢免委员;
  5、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会员大会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为专委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成员。
  专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职权:
  1、讨论、通过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决议;
  2、讨论、通过年度工作计划;
  3、向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理事会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内设机构、代表机构、下属机构的设置、变更、撤消等事项;
  5、聘、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内设机构负责人、代表机构负责人、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6、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陈列展览专业委员会主任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专委会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专委会办公会议执行情况;
  3、签署有关文件。
  主任因事离会可指定一名副主任临时代行职权。
  第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任期2年,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主要工作:
  1、提出、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联系会员,组织会员参加本会活动和相关活动;
  3、负责会员大会、专委会办公会议会务;
  4、管理人事、文秘、财务、行政等;
  5、对外联络,接待来访客人;
  6、经会长或临时领导会务的副会长同意,以本会名义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建议,协助会员解决问题;
  7、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办理入会、退会、停止或取消会员会籍事务;
  8、受理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所述变更事项并在会内通报;
  9、处理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条所述停止或取消会员会籍事项并在会内通报;
  10、协调内设机构、代表机构、下属机构工作;
  11、办理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事务;
  12、处理其它有关日常事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变更程序 
  1、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2、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秘书处决定。
  3、向省民政厅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会可向长期热心支持河北省陈展行业的省内外知名人士授予“河北省陈展行业专委会名誉会员”称号。可聘任相关学术类顾问、技术类顾问、管理类顾问等。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9日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