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鼓励支持公民兴办博物馆!

5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共八章62条,提出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延时开放、错时开放、夜间开放。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陈列展览、数字文化服务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活化利用首都历史文化资源,通过开展公共文化主题活动、打造文化体验探访路线、创作文化艺术作品、开发文化艺术衍生品等多种形式的公共文化服务,展现和阐释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城址遗存等所承载的古都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丰富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形式和供给。

利用革命纪念地、旧址等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充分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挖掘重大纪念日、革命历史事件蕴含的红色文化价值,加强红色文化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培育红色文化重点品牌;依托北大红楼、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香山革命纪念地等革命活动旧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延时、错时、夜间开放

《条例(草案)》提出,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文艺辅导培训、陈列展览、非遗展示、演出排练、阅读服务、数字文化服务、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电影放映、法治宣传、体育健身、科普、旅游咨询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鼓励延时开放、错时开放、夜间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兴办图书馆、博物馆

《条例(草案)》提到,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书店、公共阅读空间、影剧院等,参与设施运营、活动项目打造、服务资源配送等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将其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开放区域、服务内容、开放时间。

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将获表彰奖励

《条例(草案)》提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资助项目、赞助活动,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服务提供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推进文化典籍等整理出版和视听化呈现

《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推动京味文化资源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举办京味文化系列主题活动,展示和保护胡同、四合院、京剧、京韵大鼓和北京方言、技艺、医药、饮食、地名等京味文化内涵和独特价值;加强京味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推广,推进文化典籍、民俗、口述史、民间传说等整理出版和视听化呈现。

不得侵占、挪用、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

《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将其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建筑面积和设施配置标准不得降低等原则,进行重建、改建。

《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两级图书馆、文化馆应当达到国家主管部门评估定级一级标准;乡镇、街道应当建设综合文化中心,村、社区应当建设综合文化室;大型社区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和结构增加公共文化设施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