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新版《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9号)。(后文将简称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纳入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保护需求、绩效情况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中央财政对纳入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事项予以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相关支出责任,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异同:“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改称“转移支付资金”;强调国家规划、地方组织;年度预算的依据内容更加丰富、更切合实际。
第三条: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划先行、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异同:增加二十二字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管理和使用原则增加一条“加强监督”,突出国家层面的监察和督促职能。
第四条:保护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国家文物局负责测算因素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审核地方申报文件、组织重点项目评审和一般项目抽查,提出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保护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国家文物局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保护资金预算,对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在数据审核、项目评审、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分析:明确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所负责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保护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适当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文物资源密集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分析:随着我国全面脱贫攻坚战斗的胜利,资金倾斜区域取消“贫困区域”及“革命老区”,更新为强调向“文物资源密集区”倾斜。小编分析,后续国家文物局将会陆续公布文物资源密集区名录。
第六条:保护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24—2028年。政策实施期限到期前,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文物局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以及延续实施的期限。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分析:新版的《管理办法》将2019版“第七章附则”中的“实施期限”提前至第一章,更加清晰的展示出各版本的《管理办法》在施行中不断完善的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大遗址、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在其项目完成并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评估验收后,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二)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调查,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整体陈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三)考古。主要用于考古(含水下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检测、现场保护与修复、现场数字化保护,考古装备购置等。
(四)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的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保护修复,数字化保护,以及可移动文物调查。
分析:与2019版《管理办法》相比,本版本的《管理办法》在支持范围方面增加“文物调查”项,小编认为本项主要针对第四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陆续开展所设;在“考古”项的范围中增加了“检测”“现场数字化保护”“考古装备购置”等三方面内容,更适用于建设“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考古学的新时代考古工作要求。
(一)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编制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勘探测绘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预防性保护支出,主要包括勘探测绘费、方案设计费、研发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管理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临时建筑设施费、劳务费、文物标本测试鉴定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研发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研发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管理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数字化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研发费、材料费、设备费、软件开发和购置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文物陈列展示利用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研发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管理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七)监测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软件开发和购置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分析:新版保护资金支出内容条目中,首先将“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编制支出”单独列出,与前文“支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及“规划先行原则”遥相呼应;其次将“本体维修保护”和“预防性保护”项合并,展示出此二项在第一第二阶段重点支持的方向上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和胜利;再次,将2019版的“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升级为“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展示出系统化、全局化的保护理念的提升。
在费用名称方面,改“专家咨询费”为“咨询评估费”,增加“研发费”、“监理费”、“委托业务费”、“临时建筑设施费”“文物标本测试鉴定费”等费用条目,体现出对科技创新、科研投入的支持力度逐步提升。
第九条:保护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数据库建设和运维等以及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第十条:保护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分析:本两条并无变动,仍然明确出资金支持的禁用范围。
第十一条:保护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纳入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的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方案的项目。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共同建立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库,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监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项目库分为项目申报库、项目储备库、项目实施库,分别对应项目申报、审核、执行环节。项目申报库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填报,项目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后转入项目储备库,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审核下达预算后转入项目实施库。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纳入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三年滚动规划或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指由国家文物局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或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项目。一般项目指由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共同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分级管理。重点项目应当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其中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单位应当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项目应当优先安排用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
分析:2023版《管理办法》细化项目库划分,并将19版“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重点项目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为“重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方案的项目”,拓宽了重点项目的范围,后续将增加低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获得申报文物保护资金的可能。
第十二条: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项目补助金额根据各省申报情况、文物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等核定。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项目补助金额根据预算评审结果、预算执行情况、中央相关部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情况等核定。
第十三条:一般项目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占40%、业务因素占60%计算补助数额,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基本因素各省分配金额进行调整,根据绩效调节系数对业务因素各省分配金额进行调整。绩效调节系数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某省保护资金绩效自评、预算执行、文物保护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抽查等情况测算。
基本因素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权重20%)、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数(权重10%)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数(权重10%),根据国家文物局统计数据测算。
业务因素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立项数(权重10%),根据国家文物局批复的年度立项计划测算;文物安全指标(权重10%),根据国家文物局对地方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评估情况测算;珍贵可移动文物修复数量(权重10%),根据国家文物局统计数据测算;项目申报情况(权重30%),根据国家文物局提供的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当年申报金额测算。
第十二条:一般项目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绩效因素和财力因素。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各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基本因素分配金额进行调整,再按照基本因素占40%、业务因素占30%、绩效因素30%计算补助数额。
第十三条:基本因素及权重。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权重20%)、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数(权重10%)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数(权重10%),根据全国文化文物业统计资料年度最新数据测算。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立项数(权重10%),根据国家文物局批复的年度计划测算。
(二)文物安全指标(权重6%),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案件事故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两个基本指标(各占3%),根据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通报测算。
(三)预防性保护指标(权重14%),包括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文保机构从业人员两个基本指标(各占7%),根据全国文化文物业统计资料年度最新数据测算。
第十五条:绩效因素及权重。根据绩效情况分配,包括专项资金执行率(权重10%)、项目质量(权重10%)和项目完成率(权重10%),根据国家文物局统计数据和相关绩效情况测算。
分析:新版将2019版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进行了合并阐述。
一般项目的因素法取消“绩效因素”和“财力因素”的权重,改为“财力因素影响基本因素”“绩效因素影响业务因素”;所保留的“基本因素”权重不变,“业务因素”各项目中,“安全指标”权重提升、取消“预防性保护指标权重”、增加“文物修复数量”、“项目申报情况”等权重。
某省保护资金=某省重点项目补助+某省基本因素得分/2各省基本因素得分×年度一般项目补助总额×40%+某省业务因素得分/∑各省业务因素得分×年度一般项目补助总额×60%;
某省基本因素得分=(某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20+某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总数×5+某省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数/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总数×5+某省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数/各省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总数×10)×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某省业务因素得分=(某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立项数/该项因素总数×10+某省文物安全指标/该项因素总数×10+某省珍贵可移动文物修复数量/各省珍贵可移动文物修复总数×10+某省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当年申报金额/该项因素总数×30)×绩效调节系数。
异同:计算公式根据指标权重等因素的变化相应的发生变化。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所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其他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项目申报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符合文物保护规律,统筹兼顾文物本体保护、安全防护、陈列展览、预防性保护、活化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在现场勘察、日常监测基础上,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总体设计和综合考虑,提高项目实施方案的整体性、合理性和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鼓励采取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涉及同一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维修、安全防护等项目,在方案设计、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申请上应加强协同配合。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计划,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分析:强调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特别强调鼓励“设计施工一体化”,小编认为,这将是本次较重要的信号释放,过去文物保护项目出现的“设计”与“施工”脱节等现象将大大减少,文物保护项目的连贯性和科学合理性将大大提升。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项目如涉及国土空间、环境保护、林草、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申报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项目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逐级申报。
对纳入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的文物资源密集区整体性保护项目,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预算申请。
省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凡越级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提前研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需求,谋划好相关项目,优化夯实项目储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结合属地实际,设置区域绩效目标,指导基层文物行政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置要具有科学性、合规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项指标要符合实际,量化清晰,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
分析:将“文物资源密集区整体性保护项目”的审批权单独提出,明确由国家文物局审核。
第十八条:保护资金实行分级评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一般项目预算评审,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重点项目预算评审,并根据预算评审情况确定项目总预算控制数。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纳入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库。中央财政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后,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库中核定后的项目总预算控制数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重复评审或重复立项,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将项目内容、预算申请数、项目预算评审数、绩效目标、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信息列入项目申报库。
第十九条: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重点项目预算评审,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一般项目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根据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保护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对于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项目预算评审意见,由委托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评审控制数纳入项目库。国家文物局可以根据需要对入库一般项目质量进行抽查。
分析: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置于显著位置,明确且重点提出。
第十九条:项目预算评审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根据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按照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要求,重点审核项目支出内容、实施周期和项目预算控制数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预算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评审的,第三方机构的遴选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相关机构需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熟悉国家文物保护相关政策、拥有预算评审所必需的古建筑造价人员和文物保护相关专业人员。第三方机构评审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利用最小干预、预防性保护和抢救性保护并重等原则,重点审核项目总预算和项目实施周期分年度预算安排的合规性、合理性、相符性和准确性。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分析:增加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审核内容——“项目支出内容”。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结合文物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情况,从项目申报库中选取年度拟实施项目上报项目储备库,并提出预算申请和区域绩效目标,并于9月底前将申请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国家文物局可以根据需要对入库项目进行抽查,将抽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退回项目申报库。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年度工作计划,区分轻重缓急,对项目库一般项目进行排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排序和项目预算评审、执行情况,结合项目实施周期和年度预算需求,提出下年度资金申请,并于8月31日前将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一条:国家文物局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项目评审、一般项目补助分配因素测算等情况,提出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其中,分地区一般项目补助数不得高于项目储备库中该地区一般项目预算控制数,超出部分调减用于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综合中央本级当年财力、预算管理要求、国家文物局建议方案,按规定审核保护资金预算,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下达。财政部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计数,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文物局建议方案,综合考虑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项目排序和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按照规定分别下达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家文物局和有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时会同国家文物局将项目预算安排数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一般项目补助年度预算规模、项目排序、项目评审等情况,审核确定一般项目补助预算分配方案。在确保完成当年保护任务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可在项目储备库项目范围内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同一项目分年度补助数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控制数。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预算不超过本省一般项目补助总额的30%;数字化保护支出预算不超过本省一般项目补助总额的15%。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保护资金预算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下达并抄送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库项目排序和预算评审、执行情况,提出一般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方案,在综合考虑一般项目补助年度预算规模、项目排序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审核确定当年一般项目补助预算分配方案。其中,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预算不超过本省一般项目补助的15%;数字化保护支出预算不超过本省一般项目补助的10%。
分析:提高省级及省级以下文保单位预算数占比;提高数字化保护支出占比。
第二十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情况,将项目从项目储备库转入项目实施库,同步更新项目预算控制数、年度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项目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录入项目实施库。
第二十五条:按照中央与地方文物保护工作分工,按以下分类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如下:
(一)已纳入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储备库的重点项目,中央财政按重点项目预算控制数予以安排。当年预算超出中央补助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已纳入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储备库的一般项目,中央财政根据对各省转移支付资金规模予以补助,具体项目预算由地方按照轻重缓急程度统筹安排。当年预算超出中央补助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不属于保护资金补助范围的其他文物保护支出,以及未纳入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储备库的文物保护项目,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异同:新版《管理办法》将2019版第五章“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第六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进行一定程度的融合,合并称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支出内容安排使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保护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文物保护利用服务。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使用保护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形成的项目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数据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国家文物保护资金补助项目”。
第三十条: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按国家文物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申报、使用保护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关于做好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新旧政策衔接等事项的通知》(财文〔2018〕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