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文物修复档案的管理
来源:
文保圈
作者:
冯向伟
发布时间:
2023-11-10 08:53
内容提要:文物修复档案在博物馆文物修复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威尼斯宪章》发布后,对文物修复过程进行全面记录渐成国际准则。我国博物馆通过《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逐渐确立了文物修复档案的记录机制,并在管理与利用上作了数字化探索。博物馆在落实法规、政策的步调上并不一致,管理中依然存在机制不系统、档案内容不完整甚至失真、记录不规范、收集不及时、保管失当、利用不充分等问题。对此,在继续加强立法与监督、提高博物馆制度建设与管理积极性的同时,博物馆还应主动建立文物修复档案系统管理机制,扩大修复档案记录机制的文物覆盖面,从而促进我国博物馆文物修复档案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修复档案管理利用 中图分类号:G260 文献标识码:A
文物修复档案在博物馆文物修复中具有重要作用。相关立法与行业标准已就文物修复档案的管理作出规范,但出于某些原因,博物馆在法规、政策的落实上步调并不一致,管理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以传统技艺为依托的文物保护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整改,构建系统、健全的管理机制具有一定的迫切性。
一、文物修复档案的重要性
文物修复在一定意义上如同医生行医,既需“行医资质”,又需一套规范的“医疗档案”记录机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守护文物的“生命线”。文物保护修复档案类似“医疗档案”,是专属文物的“病例”资料。规范管理的文物修复档案能够完整地反映文物被修复干预的细节,为此后的典藏、保护、研究提供完整的“病史”资料,以便采取有据、恰当的应对措施。因此,文物修复档案被立法确认为藏品档案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档案属性有着明确的法律确认[1]。规范文物修复档案管理,可以加强职业规范,预防不当修复,贯彻保护理念,深挖文物价值内涵,提升文物保护与研究的水平,增强文化传播效能。有鉴于此,博物馆文物修复档案的重要性理应得到充分认识,其在博物馆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也应得到充分发挥。
(一)有利于加强职业规范,保障文物安全文物修复档案具有“原始记录性”这一档案的本质属性[2],这使得它具有修复行为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证明力;反之,当不恰当的修复行为发生时,它又成为逆向追溯的直接依据。因此,对其加强规范与管理,有助于加强文物修复从业人员的职业自觉,推进养成规范、良好的职业习惯,改善文物保护修复的安全环境。
(二)有利于规范修复管理机制,促进科学保护博物馆有健全文物修复管理制度的法定义务[3]。科学的修复档案文本内容设置,可以对应分解和规范保护修复工作的各个步骤,成为规范修复工作管理机制的重要辅助,促进文物的科学保护。
(三)有利于贯彻保护理念,促进科学研究我国的文物保护(如书画、青铜器、木漆器等)往往依托于传统的修复技艺,部分传统修复理念对保护实践依然有着深刻影响。传统修复更加注重恢复文物的完整性,倾向追求文物的艺术价值。新时期的保护理念则追求“三大价值”(历史价值、科技价值、艺术价值)的全面保护和科学保护。规范的文物修复档案可以详细记录保护干预对历史信息的扰动,这是必要情况下进行逆向操作的精确指南,也是未来在文物研究过程中准确甄别各项理化信息的科学依据,从而避免文物研究受到修复干预中物质交换等因素的干扰,保障文物研究的科学性,促进保护理念的贯彻。
(四)有利于积累数据资源,促进高质量发展规范的文物修复档案是一座蕴藏大量信息资源的宝库,其内容包括文物的基本信息、历史修复记录、检测分析数据、保护修复的时间和环境、技术路线、干预措施、保护日志、使用材料及其制备与工艺流程、保护前的病害情况、保护后的文物面貌等丰富信息。经过一定积累,文物修复档案可以积微成著,形成宝贵的数据资源库。这是借以总结改进保护修复技术的重要知识库,也是以新材料为代表的、能够迅速实现成果转化和提高技术生产力的科研线索的宝库,对博物馆的高质量发展大有裨益。
二、文物修复档案记录机制作为文物修复准则的确立历程
(一)国际文物修复准则的确立
国际文物修复理论的发源地无疑是意大利。1693年前后,意大利画家卡鲁罗·马拉塔(CarloMaratta)在修复梵蒂冈法路奈吉那回廊湿性壁画时,运用“添笔”并重绘缺损部位,为保证修复部位与原作可以识别,马拉塔详细记录了修复行为[4]。这大抵是近代文物修复中首次开展的具有档案意义的记录活动。18世纪,在启蒙运动(TheEnlightenment)的推动下,整个社会对科学与技术的热情日渐高涨,关于文物古迹修复的深层讨论日益升温,近代意义的修复概念逐渐萌生,“18世纪大多数修复作业被记录和保留了下来”[5]。值得一提的是,18世纪后半叶开始,行政力量开始介入古迹文物修复的管理,比如,1773年意大利威尼斯设立“公共绘画审查官”制度,对特定修复对象加以修复授权约束;1778年又设立“公共绘画修复监督官”,对修复过程加强监管[6]。公权介入使行政文书更加规范,直接推动了修复预备、修复行为、修复过程管理等各环节文书的改进。19世纪,国际修复实践继续在争论中前行,例如是否应遵循可识别的原则、修复对象的“原品性”是否应被充分尊重、绘画修复中是否应避免“添笔润色”一类干预等,都是讨论的焦点[7]。这些讨论进一步丰富了国际文物修复的理论体系,但距产生国际共识还有很长的路。
直至20世纪60年代,意大利文物与艺术品保护专家切萨雷·布兰迪(CesareBrandi)的经典论著《修复理论》(TeoriadelRestauro)问世,以其广泛、深刻的影响迅速凝聚了文物修复界的广泛共识。1964年,意大利威尼斯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决议通过《威尼斯宪章》(VeniceChar⁃ter),首次以国际宪章的形式确立了历史文物建筑的修复档案记录准则,并明确规定“一切保护、修复或发掘工作永远应有用配以插图和照片的分析及评论报告这一形式所做的准确的记录。清理、加固、重新整理与组合的每一阶段,以及工作过程中所确认的技术及形态特征均应包括在内”[8]。1972年,意大利公共教育部通告发布《意大利修复宪章》,在更为广义的文物概念下,对文物修复档案作出明确规定:“应事先对所有干预措施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整个干预过程应按日期做好记录。此外,对于在物理、化学、微生物和其他学科辅助下进行的所有研究与分析要做好记录。所有这些文献记录的副本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留档保存”[9]。此后,对文物修复过程进行全面的档案记录逐渐成为国际文物修复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深受苏联的影响。1957年出版的《苏联博物馆学基础》曾对我国博物馆的各项工作产生广泛、深刻的影响。其中,在关于藏品的科学编目方面,此书提出“要指明对博物馆藏品进行修复的所有阶段”,并“可以”在附注中“记载对物品进行修复或修理的资料”[10]。这是我国关于文物修复档案最初的理论指导文献。
1978年1月,《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发布,明确提出一般藏品档案除包括编目卡片外,还包括“动态记录等一切有关资料”。按照这一规定,文物修复记录资料自然也在其列。这是文物修复档案的相关规范首次在立法层面得到支持。同时,《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还规定博物馆在进行藏品修复时,“修复前要做好照像记录,修复过程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过程等记录。一级藏品的修复必须经馆长批准,由领导、群众和专门技术人员共同制定修复方案,事后整理出修复总结,归入一级藏品档案”[11]。
198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施行,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对所收藏的文物必须“设置藏品档案”,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12],但并未就藏品档案与文物修复档案的关系,以及藏品档案的文本内容作进一步的规定。1986年6月,文化部(今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展并规范了修复资料归档管理的内容。如规定在藏品修复前后,不仅要做好照相记录,还要做好“测绘记录”,并且“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重申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13]。至此,我国关于文物修复档案的法治体系初步建立。200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保管国有文物”的国有事业组织应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和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14]。国家开始在法律与政策层面加强引导,以激发博物馆制度建设的主动性,文物修复档案的规范化迈入“建章立制”的新阶段。
三、我国博物馆文物修复档案管理机制的探索和实践
总的来看,文物修复档案的整合重点在于档案信息的采集深度,利用重点在于数字资源的管理深度和共享程度。尤其是在检测分析数据部分,关键在于如何实现样本与数据的有序持续积累,不断挖掘数据管理与分析的深度,从而实现更大范围的交互共享。
四、当前我国博物馆文物修复档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自主构建制度,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在现行机制下,博物馆的文物修复档案管理并没有一套自上而下的专门制度设计,博物馆主体在制度构建上有较大自主性。由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博物馆微观管理生态、自身发展历史与定位等差异,各馆制度建设的步调与管理水平并不一致。制度建设不够系统,流于形式的现象不在少数。少数博物馆依然存在制度空白、管理缺位的问题,以至于文物修复还停留在管理无序的状态,没有任何可供追溯、查询的修复记录。
2.偏重记录环节,管理机制不够系统
(二)行业标准方面
截至2022年5月,我国现行规范文物修复档案记录的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前者分别为《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记录规范》(GB/T30687-2014)、《馆藏砖石文物保护修复记录规范》(GB/T33289-2016)、《古代壁画保护修复记录规范》(GB/T30235-2013),后者分别为《馆藏出土竹木漆器类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WW/T0011-2008)、《馆藏丝织品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WW/T0015-2008)、《陶质彩绘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WW/T0023-2010)、《馆藏纸质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WW/T0027-2010)。然而,博物馆藏品门类较为丰富,仅按文物的材料,即可分为金、银、铜、青铜、铁、玉、石、陶、瓷、丝、毛、棉、麻、皮、骨、角、牙、木、竹器等几十类[20],两相比较,我国现行规范文物修复档案记录的标准远非完备,一定程度制约了修复档案记录的文物范围。
(三)管理流程方面
1.记录环节:内容、载体和人员培训有所欠缺
(1)记录内容不完整
文物修复档案产生过程中,由于修复工作工序多、周期长,密集操作期间难以时时记录,容易出现忘记、补记、误记等情况。修复人员习惯于集中精力进行修复作业,而兼顾档案记录会频繁分散注意力,主观上会有排斥情绪,容易出现怠慢、漏记、粗疏等问题。当制度订立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时,还经常出现系统性的内容缺失。此外,先修复后补记档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通过追忆编造修复记录等行为往往会造成档案资料的失真。
(2)记录载体过于单一
记录载体停留在文字与图片的情况依旧比较普遍,事实上我国在博物馆学理论探索的较早阶段即已提出丰富的档案记录形式,包括照片、拓片、测图(结构、解剖、复原、花纹、装饰展示等图)以及录音、录像等[21]。随着博物馆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文物修复档案记录载体宜多做加法,逐步丰富。
(3)记录人员欠缺专业培训
从行业现状看,文物修复档案记录普遍由修复人员执行,而非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修复人员大多没有接受系统的档案工作相关培训,对档案工作缺乏深入理解,必然影响修复档案的质量。
及时的收集工作可以有效敦促记录人员完成和整理相关资料记录,确保文物修复记录的规范与真实。管理中有时会因为收集不及时而出现档案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的现象。比如一些大型修复项目,涉及文物有时多达数百件,任务繁重且工作周期较长,如不能时时敦促和及时收集,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修复档案的总体质量。
3.鉴定环节:缺少必要的审核
文物修复档案的收集应遵循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在形式上,必须是完整、齐全、真实、文字图片清晰的原始记录材料(电子记录的打印材料必须是原始署名材料),载体规格也应符合规范;在记录内容上,应遵守单位制度确立的标准,完整、规范、真实。但在管理实践中,由于认识不足或把关不严,文物修复档案收集有时会忽视以上要求;此外,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没有及时责成相关人员依规整改,导致档案在形式或内容上出现种种失范问题。
4.保管环节:违反回避原则
各博物馆落实档案管理的责任机制不同,对文物修复档案的重视程度不一。部分博物馆受人力资源限制,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无法配置到位,加之管理机制未能明确档案移交程序,因而会出现由修复人员兼职修复档案保管员的现象。这既有违档案管理“定期移交”与“集中管理”的法律准则[22],也违背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中关于履职回避的规定[23],损害了文物修复档案的权威性。
5.统计利用环节:工作开展不够充分
文物修复档案属于记录文物修复过程的专门档案,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意大利在20世纪30年代创建中央修复研究院时,即筹划建立中央修复档案馆,以满足各种总体性研究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吸取经验与教训,从而协调修复准则,完善修复方法,并为具体修复工程提供技术咨询和成套资料借阅。相较于国外博物馆的实践,目前我国业界对于文物修复档案的统计深度相对有限,档案利用的频率与效率并不高,文物修复档案的资源潜能尚未充分开发。
五、加强博物馆文物修复档案规范管理的路径与建议
(一)加强立法与监督,提高博物馆制度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
法定义务是博物馆法人推进管理工作的根本动力。现行法规虽有一定规范,但在核心文物保护法规中,“文物修复档案管理制度”并未作为法定义务得到明确直接的立法确认。因此,立法层面仍有完善空间。此外,每年一度的国家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和三年一度的博物馆等级评定及复核,都是监督和促进博物馆改进工作的重要抓手,如能在相应评估评定环节增加文物修复档案管理的相关评估内容与评分权重,将对提高博物馆文物修复档案的管理工作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二)主动完善制度设计,建立系统管理机制
业界应充分认识文物修复档案管理机制对于文物安全及博物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主动完善制度设计,尽快建立包括记录、收集、鉴定、保管、利用等环节的系统管理机制,有针对性地解决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记录环节
可以参照行业标准构建文本内容框架(宁做加法、不作减法),以制式表格的形式明确各部应记内容与规范。图片及其他记录形式应明确格式与内容要求,形成统一体例。严格规定各部内容完成记录的时间节点。通过恰当的培训,提升记录人员的档案认知,培养必要的技能技巧,减少工作阻力。可结合单位实际,进一步丰富记录载体,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博物馆可以结合数字平台建设构建记录与管理体系。
2.收集、鉴定环节
可建立文物修复档案的定期、不定期核查机制。在档案产生过程中就积极干预,加强监管。严格按时间节点,逐项收集,以确保档案记录及时、真实、完整。可在收集的同时,结合开展审核鉴定工作,从而及时发现档案文本在形式与内容上的失范问题。收集人员应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对不符合规范的资料,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杜绝囫囵接收,对不能更正的问题也应标注必要的说明。
3.保管环节
应加强档案的定期移交机制,定期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专职档案工作人员进行移交。没有档案管理专门机构或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的,档案保管应严格执行回避原则。应参照档案管理相关标准,设置专用库房,建立规范的查询与借阅程序,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与权威性。
文物修复档案的整理统计应以病害问题为导向,以技术性资料为重点,以分期、器物类别等要素为纬度,进行多元化的科学编目,以便后续利用。原始的文物修复档案资料在统计利用上有很多局限,如果未经数字化,统计利用是比较困难的。因此,数字化基础上的数据分析技术才是文物修复档案统计利用的未来。在数字化建设方面走在前列的博物馆可以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优化数据统计与分析,提高文物修复档案使用的便捷性。
(三)创新互鉴,扩大修复档案记录机制的文物覆盖面
博物馆在落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过程中,应提高能动性,举一反三,加强制度创新。可以在体例上借鉴已颁行的行业规范,为没有相应标准的文物类别建立修复档案的记录规范,将修复档案的记录范围覆盖到所有馆藏品修复。
博物馆的文物修复档案在重要性上并不亚于人事、财务等行政档案,从保障文物安全的角度讲,其重要性更甚。因此,博物馆不仅在制度层面上,更应在思想观念上对文物修复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予以足够重视。
[1]《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字﹝1986﹞第73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
[2]王晓雪:《论档案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兰台世界》2012年第29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4]詹长法:《意大利现代的文物修复理论和修复史(下)》,《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6年第3期。
[5]同[4]。
[6]同[4]。
[7]同[4]。
[8]《威尼斯宪章》第十六项。
[9]〔意大利〕切萨雷•布兰迪著、陆地编译:《修复理论》,同济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64页。
[10]博物馆科学工作研究所筹备处编译:《苏联博物馆学基础》,文物出版社1957年,第123页。
[11]《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1978年1月国家文物局发布),第九条第2项规定:一级藏品要另行建立《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简目》。《一级藏品档案》包括编目卡片、动态记录等一切有关资料,逐件立档。《一级藏品简目》应上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格式由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统一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花纹、图案、铭刻等。修复前要做好照像记录,修复过程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过程等记录。一级藏品的修复,必须经馆长批准,由领导、群众和专门技术人员共同制定修复方案,事后整理出修复总结,归入一级藏品档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1982年11月19日发布)第二十二条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
[1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
[14]同[3]。
[15]宋纪蓉、刘舜强:《故宫文物保护修复档案的制作与使用》,《文物修复与研究》2009年辑刊。
[16]杨海涛《:后普查时期博物馆藏品管理的新发展研究——以南京博物院为例》,《东南文化》2018年第3期。
[17]薄春燕、王晓丽、张宝圣:《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档案管理系统设计及实现》,《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20年第16期。
[18]阙薇薇:《基于B/S结构的博物馆文物修复档案管理系统设计》,《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2012年第3期。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2020年6月20日签发)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20]王惠贞编著:《文物保护学》,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3—4页。
[21]郑求真:《博物馆藏品保管》,紫禁城出版社1985年,第47—48页。
[22]同[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