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策展人制度和民间收藏文物管理办法
来源:
甘肃省文物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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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4-26 09:10
文博圈按 近日,甘肃省文物局接连印发两大重要文件:
一个是《甘肃省各级博物馆策展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这是全国第一个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颁布的策展人制度专项规范性文件。《办法》共分5章21条,对策展人、策展人选任、策展团队组建、策展人职责、展览立项实施和结项评估等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办法》指出,凡建立策展人制度的博物馆,策展人策划推出的展览评估结果为良及以上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国家免费开放博物馆陈列展览专项补助经费或省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
另一个是《甘肃省民间收藏文物公益性鉴定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此文件是加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构建多层次文物鉴定服务格局,保障人民群众文物收藏鉴赏基本权益的重要举措。
甘肃省各级博物馆策展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各级各类博物馆策展能力和水平,不断推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高品质展览,促进全省馆藏文物“活起来”,按照中宣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提升博物馆陈列展览质量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宣传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陈列展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策展人
第一条 策展人是指具有较强的专业学术背景和资源整合能力、具备博物馆展览全流程管理经验,并在展览工作中主要负责策划、组织实施、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策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拥有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二)具备与展览相关的博物馆学理论、专业知识和学术转化能力,并能全面、及时地了解相关学术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
(三)熟悉展览工作流程及相关艺术、技术、工艺、材料;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条 国家三级及以上博物馆应建立策展人制度,鼓励其他博物馆建立策展人制度。国家一级博物馆每年、二级博物馆每两年、三级博物馆每三年应至少推出一个由策展人策划制作的原创性展览。
第四条 建立策展人制度的博物馆应建立完善策展人培训培养机制,不断壮大策展人队伍,提高策展人专业素养和办展水平。
第二章 策展人选任及策展团队组建
第五条 各馆馆务会等议事决策机构(以下简称“馆议事决策机构”)应根据本馆性质定位和发展目标、社会公众需求、地域文化、藏品特色、展厅条件、馆际交流等实际,研究确定展览方向和主题,综合考量个人专业学术背景、研究方向、办展经验、业务素质等因素择优选任策展人。也可由个人自主确定展览主题和展览内容,主动申报策展人,馆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提交的策展方案进行评定。
策展人在完成所策展展览的全部任务后,其策展人资格自行取消。如再担任策展人,应按前款规定再行选任或主动申报。
第六条 策展团队是指为了完成展览工作任务,由策展人选择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能力的人员临时组建的工作团队。
策展团队成员应满足展览内容设计方案撰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学术研究、宣传推广、社会教育、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协调组织等方面的需求。团队成员均应服从策展人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策展人可根据策展需求自行选择人员组建策展团队。策展团队可以跨部门组建,多单位联合办展的可以跨单位组建,团队成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应予以支持。
策展人可根据展览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公司企业、新媒体机构等人员加入策展团队,参与陈列展览方案编制、学术研究、宣传推广、社会教育、文化创意产品设计研发等工作。
第三章 策展人职责
第八条 策展人在展览策划及实施过程中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策展团队内部按照成员专业学术背景和能力特长等因素进行职责分工。根据展览工作实际,策展人可以增加、调换团队成员,对不称职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成员,策展人有权调换。增加、调换团队成员应报请馆议事决策机构批准;
(二)组织撰写展览内容设计方案和讲解词,组织编制展览形式设计方案;
(三)根据规定,按程序完成展览内容设计方案和形式设计方案的报审、备案等工作;
(四)按批准的策展方案,完成展览施工、布展工作并按期开展;
(五)围绕展览主题,策划并组织实施学术讲座、研讨会、社会教育活动、宣传推广以及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展览图书编辑出版等配套活动;
(六)确保展览质量,使展览效果符合形式设计方案的要求;
(七)在展览施工、展品借展和布撤展等工作中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人员与文物绝对安全;
(八)与展览相关的各单位、各部门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馆议事决策机构汇报有关情况,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九)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资金管理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批准的展览经费预算进行使用和支出;
(十)配合开展竣工结项验收、经费审核、结算审计等相关工作;
(十一)展览工作结束后,及时汇总展览相关资料并归档保存,撰写工作总结并向馆议事决策机构报告。
第九条 策展人策划的展览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展览中表述的观点、阐述的文字、选用的图文资料、制作的音视频资料等须符合正确的历史观和主流学术观点,确保展览内容导向正确;
(二)展览中文字表述、图片和地图使用、形式设计以及举办的配套活动等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对意识形态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展览立项实施和结项评估
第十条 策展人应根据展览方向和主题,编制策展建议方案上报馆议事决策机构,由馆议事决策机构集体研究或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立项。
策展建议方案应包括展览主题立意说明、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相关说明材料等内容。
第十一条 策展人根据批准的策展建议方案、经费预算等,组建策展团队进行细化设计、组织实施。
在展览组织实施前,策展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规定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同时指导、监督策展人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批准的经费预算管理、使用经费。
在展览组织实施过程中,策展人所在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组织职能部门并督促策展人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确保人员与文物绝对安全。
第十二条 博物馆应加强对由本馆出资、策展人策展所推出展览智力成果、产权等的管理和主张,对本单位所拥有的藏品、科研成果、视频图像、影响力等建立授权使用制度,提前与策展人及其策展团队、联合办展单位等在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方面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博物馆应建立完善的展览审查制度和结项评估制度。展览审查和结项评估工作应由馆议事决策机构组建专家组进行。
展览方案按《甘肃省博物馆陈列展览方案审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报审并进行修改完善后,馆议事决策机构应组织对展览方案修改完善情况进行审查。结项评估应依据评估内容和策展人提交的工作总结进行客观打分评估,结项评估工作应在展览撤展后2个月内完成。
跨单位联合策展的,应由展览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展览审查和结项评估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和评估结果反馈给协办单位、策展团队各成员及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结项评估采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具体评估内容及分值为展览主题立意15分、学术价值15分、社会公众观展体验20分、学术活动成果5分、教育活动成效10分、讲解宣传5分、社会影响力10分、展览经费使用管理10分、其他特色亮点内容10分。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
(一)评估得分在85(含)以上的,评定为优;
(二)评估得分在85—70(含)之间的,评定为良;
(三)评估得分在70—60(含)之间的,评定为中;
(四)评估得分在60以下的,评定为差。
第十六条 凡建立策展人制度的博物馆,应于每年度11月底前将本年度策展人工作开展情况经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报甘肃省文物局备案,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甘肃省文物局备案。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结合实际建立权责明晰、人员专业、评价科学的策展人制度,进一步明确展览立项、结项评估等的程序、标准等,构建有利于发挥策展人和策展团队学术水准、业务能力、创意水平的内部环境机制。
第十八条 凡建立策展人制度的博物馆,策展人策划推出的展览评估结果为良及以上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国家免费开放博物馆陈列展览专项补助经费或省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 各馆应根据《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对当年度所策划推出展览评估结果全部为良及以上的策展人及其策展团队成员,在当年度绩效工资考核分配、考核优秀等次评定、评先选优、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条 策展人如出现下列问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所策展展览过程中凡出现政治性问题、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由馆议事决策机构取消其策展人资格;
(二)策展人所策划推出展览评估结果为差的,自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担任策展人;
(三)因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文物损毁等情况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四)在展览工程招标、资金给付等方面发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民间收藏文物公益性鉴定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我省针对民间文物收藏者开展的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经报请甘肃省文物局批准或由甘肃省文物局指定,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面向甘肃省内民间文物收藏者开展常态化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提供无偿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的国有文博机构;
(二)具有三个及以上文物门类的鉴定能力,且有三名及以上甘肃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为依托组建的固定鉴定人员队伍;
(三)具有鉴定咨询服务接待场地和必要设施。场地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配备视频监控系统、疫情防控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需向甘肃省文物局出具书面承诺书,在无偿提供鉴定咨询服务时不进行其他无关活动,不从鉴定咨询服务中牟取经济利益;
(五)甘肃省文物局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服务机构应主要通过现场鉴定的方式,定期、常态化开展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鉴定咨询服务。有条件的服务机构可通过线上的方式组织开展鉴定咨询服务活动。
服务机构提供鉴定咨询服务的时间、次数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如无特殊原因,每年的鉴定咨询服务次数不应少于四次。
第五条 服务机构应将本单位鉴定咨询服务专业人员姓名、职称、工作单位、提供服务的专业门类、简介等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布。
在每次提供鉴定咨询服务的5个工作日前,应将具体的时间、地点、鉴定门类、服务流程、预约渠道、《甘肃省民间收藏文物公益性鉴定咨询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相关注意事项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六条 服务机构提供鉴定咨询服务的民间文物来源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对于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民间文物,服务机构不得提供鉴定咨询服务。
第七条 鉴定咨询服务仅对民间文物的真伪、时代、价值等信息进行鉴定阐释,不对其市场价格进行估价,可视情提供文物收藏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对文物保存状况不佳等情况提出保存、养护等相关建议。
第八条 鉴定咨询服务原则上采取目鉴的形式。对因文物特殊,需要进行研究无法当场提供鉴定咨询意见的,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九条 服务机构应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申请鉴定咨询文物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存档、永久保存,无法定理由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条 服务机构提供鉴定咨询服务的流程为:
(一)服务机构发布鉴定咨询服务公告,明确提供服务的形式、时间、地点、鉴定门类及数量、预约渠道等相关信息;
(二)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向服务机构提出预约申请,服务机构根据文物来源、计划鉴定文物数量、时间安排等因素,确定是否接受预约,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能接受预约的,应同时告知不能接受的原因。
(三)接受预约的,申请人在充分知晓承诺书全部内容并签字同意,在现场鉴定时提交给工作人员后方可开展鉴定咨询服务;
(四)服务机构与申请人按照公告和约定完成鉴定咨询服务。鉴定采取合议制,对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具体负责鉴定的专业人员应以口头形式向申请人提供倾向性意见,不得出具书面鉴定咨询意见。
服务机构提供的鉴定咨询倾向性意见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涉及所有权认定以及拍卖、质押、出售、赠与、继承等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鉴定应在申请人的现场见证下进行,鉴定操作应确保文物安全。在此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发生的意外,服务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对鉴定咨询服务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相关录音、录像信息数据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存档且不得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 在鉴定咨询全过程中,申请人应遵守现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得进行任何与鉴定咨询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使用任何设备进行拍照、录音或录像。如有发现,由服务机构责令当场删除,否则永久取消鉴定咨询服务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将申请人相关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服务机构专业人员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服务机构责令改正并报告甘肃省文物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服务机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服务机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泄露鉴定咨询有关情况的;
(二)蓄意串通本行业或关联行业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从中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通过请托说情、弄虚作假等方式,违规帮助申请人或干预鉴定工作,导致鉴定咨询倾向性意见和实际发生偏离的;
(四)违反文博工作者职业道德,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在提供常态化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的同时,还应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举办文物鉴定知识讲座、制作网络视频、撰写科普文章等方式,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形成挖掘、阐释、宣传民间收藏文物价值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要以贴近群众、服务需求为宗旨,结合“5·18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馆庆、节假日等重大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增加服务频次,同时通过开展巡回鉴定、多机构联合鉴定、送鉴定服务进社区等方式,扩大鉴定咨询服务影响力,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综合效益。
第十八条 各服务机构应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鉴定咨询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申明服务范围、明晰服务权责,方便民间文物收藏者送鉴。同时还应制定服务现场秩序维持及突发情况处置预案,保证民间文物收藏者有序参与鉴定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各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