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文物系统性保护实施意见:明确 2030/2035 两大目标
来源:
博展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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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7-23 08:47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文物系统性保护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26〕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要求,切实担负起文物资源大省为国护宝的政治责任和文化使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30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全面排除,全省文物资源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保护水平明显提高,文博机构队伍更加优化,文物系统性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到2035年,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重大险情排除率100%,文物预防性保护规范化运行,文物大保护格局基本形成,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省文物力量进一步彰显。
二、构建系统性保护格局
(一)夯实资源基础。高质量完成“四普”工作,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大数据库,逐步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加强文物保护单位遴选公布,积极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公布。推动制定革命文物认定定级及相关规程。(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保护内容。统筹推进文物资源本体保护和周边环境、文化空间和文化廊道的整体保护。聚焦黄河、长城、太行三大板块,汾河、沁河、漳河、桑干河、滹沱河等流域,协同开展沿线古文化遗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工业遗产、农业遗产、水利遗产、交通运输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一体化保护。建立地下文物价值评估体系,划定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源资产管理。落实《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财规资〔2025〕2号)要求,建立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编制山西省文物保护空间规划(2026—2035年),统筹做好文物资源空间治理。动态更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矢量化数据,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全面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三有”工作。加强文物数字化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数字化成果资产确权、转化利用机制。(省文物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数据局和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形成系统性保护工作合力
(一)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发挥好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研究解决文物保护利用重大事项。健全文物行政联合执法、指定管辖等相关机制。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工业遗产、中华老字号、古树名木、非遗民俗协同保护机制。(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工信厅和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推进文物安全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23〕90号)要求,加强文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强化应急处置能力。2035年前实现全省文物单位安全监管全覆盖,全面提升安全防范智能化、信息化水平。(省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支持文物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志愿服务体系。深化文明守望工程,加强政策创新引导,探索财政补偿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主动性、积极性。发挥省文物保护基金会作用,拓宽社会资金投入文博领域途径。主动对接国家部委和省属单位找“前身”、溯“根源”,通过认领认养、建立纪念馆、设立主题党日活动点、建立联合教育实践基地等,共同做好相关遗存保护利用。(省文物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商联和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系统性保护路径
(一)实施文物保护重大专项。实施39处国宝级文物保护、元代及元以前木结构古建筑覆盖性抢救、低级别文物保护、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等重大专项。实施文物数字化战略,完善山西文物数字化信息保全档案。加强黄河、长城重要节点文物遗存保护修缮。加快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体系建设,加强馆藏珍贵濒危文物、材质脆弱文物保护修复。(省文物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提升专项行动。聚焦我省三处世界文化遗产地工作短板,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大保护修缮力度,深化价值研究,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提升展示传播水平。加快万里茶道、中国8—12世纪初木结构古建筑、关圣文化史迹等联合申遗步伐。(省文物局和各有关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彩塑壁画保护能力。全面梳理全省彩塑壁画保护情况,制定全省彩塑壁画保护专项计划,分年度实施一批彩塑壁画保护修复项目,“十五五”末,存在重大险情的国、省保彩塑壁画得到有效保护。组建山西省彩塑壁画保护专家咨询团队。(省文物局和各有关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大长城保护的工作力度。系统梳理全省长城资源特点,开展长城历史文化价值和所蕴含的时代精神研究。持续实施长城重要点段和长城堡门保护修缮。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山西段)保护管理的若干举措》(晋政办发〔2026〕7号)要求,完善长城安全防护措施,加大长城沿线人机结合巡查巡护频次,切实保障长城安全。(省文物局和各有关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实施一批红军东征和八路军抗战文物保护、展示项目。支持山西革命军事馆建设,公布革命文物主题游径。发挥好八路军太行纪念馆—山西大学国家革命文物协同研究中心作用,推介“大思政课”优质资源。支持各地通过资金补偿、回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多渠道破解私有产权革命文物保护管理难题。(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文物局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石窟寺保护。以云冈学建设为引领,持续推进云冈学研究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和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石窟寺文化价值研究阐释,开展相关课题攻关。加快石窟寺考古调查、考古发掘报告刊布。设立石窟寺区域保护中心,加大中小型石窟保护修缮力度,2035年前实现中小型石窟档案健全、重大险情全面排除。(省文物局、省科技厅、云冈研究院和各有关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统筹文物保护和城乡建设发展。依法推进“先考古、后出让”工作,培育认定一批从事考古调查、勘探的专业队伍,全面加强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先调查、后建设”要求,做好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的文物调查,加大老房子、老建筑、老城区、街巷肌理和不可移动文物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防止大拆大建、割断历史文脉的“建设性破坏”。(省文物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和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做好采空区、空心村文物的抢救保护。文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做好采空区、空心村的文物保护工作。以县域为单位,开展采空区、空心村文物专项调查,摸清底数、分类提出保护措施,消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省文物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和各有关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在坚持“保护第一”的前提下,提升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水平。加强文物主题游径建设,鼓励开展文物研学活动。实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数字计划,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数字化展示场馆,利用数字技术加强文物的展示传承。(省文物局、省文旅厅和各有关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文物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以省级博物馆为龙头、市级博物馆为骨干、县级博物馆为支撑、非国有博物馆为有益补充的博物馆建设布局。深入挖掘、阐释文物藏品文化内涵,加快博物馆陈列展览提质升级,支持博物馆设备更新、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省文物局和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系统性保护能力
(一)加强科技创新支撑。围绕古建筑、石窟寺、彩塑壁画、长城保护等重大科研需求,加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标准制定和成果推广的支持力度,推动多学科联合攻关。推动文物数字化保护成果展示应用。加快培养文物科技创新后备人才,支持文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共建科研基地、联合实验室和创新合作平台。加快夏商文明研究中心、晋北考古基地、晋东南考古研究中心建设,推动考古装备、技术升级。(省文物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和各有关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开展文物预防性保护。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预防性保护的要求,探索符合山西实际的预防性保护路径。坚持保护修缮和预防性保护并重,建立健全文物建筑日常保养维护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加快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日常保养维护全覆盖。开展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做好地震高风险区文物建筑本体结构监测、环境振动监测以及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省文物局、省地震局和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开展研究性保护工程。强化文物保护工程过程管控,完善责任设计师现场跟踪服务制度。健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研究型机构+责任工程师的文物保护综合管理模式,研究建立符合文物保护行业特点实际需求的工作机制。推进古建筑彩塑壁画传统技艺口述史整理。推动传统建筑材料生产基地建设。争取财政支持,积极开展研究性保护工程。(省文物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各有关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系统性保护保障
(一)筑牢法治屏障。紧跟文物保护法修订,配套修订相应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推动出台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积极支持各市加强文物保护立法。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增强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监察监督的有效衔接,深化线索移送、会商研判、调查取证、涉案文物移交等方面的协作配合,保持打击文物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太原海关、省文物局等相关单位和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规划引领。科学编制山西省“十五五”文物保护利用规划(2026—2030年)、山西省文物保护空间规划(2026—2035年)、山西省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26—2035年)、“十五五”山西考古工作专项规划(2026—2030年)等规划。加强省际协作交流,推进晋冀豫、晋绥、晋察冀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文物局等相关单位和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措并举强化经费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予以财政保障。鼓励利用政府一般债券加强低级别文物保护。建立健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全流程监管。建立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反馈和激励机制。(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物局和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壮大保护队伍。落实关于深化文博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措施,持续推进文物全科人才培养。加快推进文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登记认定工作。加强文物保护和考古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鼓励文博从业人员参加研究生学位(学历)教育。支持文物保护和考古机构开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自主招聘。构建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人才评价机制,建立激发创新活力、保障激励兼顾的薪酬分配和激励制度。推动山西文博集团重组改革,打造全国一流现代文博产业旗舰劲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文物局、山西大学等相关单位和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营造保护氛围。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文物保护法等文物领域法律法规纳入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国家法律清单、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和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在职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和能力。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时间节点,进行多层次、全媒体、立体化的法治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省司法厅、省文物局等相关单位和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各市文物系统性保护任务清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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