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博物馆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
国家文物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06-11 09:07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博物馆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物督发〔202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我局组织编制了《文物博物馆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6年5月12日
文物博物馆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文物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加强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准确判定、及时消除文物博物馆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考古标本库房、其他文物收藏单位,以及相关文物保护工程、考古发掘工地等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文物博物馆单位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文物博物馆单位在保护利用、开放展示、修缮整治、考古发掘等工作中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和文物严重损毁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文物安全工作责任制,未确定专职或兼职文物安全管理人员。
(二)未结合本单位存在的风险类型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三)未开展安全巡查、检查,无安全巡查、检查记录。
(四)未在投入开放使用前进行安防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五)未根据文物安全风险防范需要配置相应的安防、消防、防雷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或已配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六)擅自关闭或者破坏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备以及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
(七)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
(八)文物建筑或博物馆(纪念馆)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包括内部修复室、实验室)。
(九)文物建筑或博物馆(纪念馆)内动火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或动火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动火作业现场未采取防火分隔和现场看护措施。
(十)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现代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开放、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垮塌、倾覆且未采取警示、支护、隔离等有效措施。
(十一)一级文物未存放在专用库房或专用柜架囊匣内,且无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不具有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格。
(十三)古建筑修缮施工区域内违规使用明火,近现代建筑修缮使用防水卷材热熔法施工工艺。
(十四)文物保护工程工地和考古发掘工地的基坑、边坡、洞室等存在坍塌风险,未采取支护、遮挡、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
(十五)进行水下考古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作业水域水下环境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情形3项(含)以上的,应当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同一判定情形重复出现的按1项计算):
(一)未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未对新上岗员工开展安全培训。
(二)部分场所外包外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
(三)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
(四)消防、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脱岗、离岗,或值班人员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五)未对安防、消防、防雷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
(六)消防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
(七)消火栓被埋压、圈占、遮挡或者消防水量、水压严重不足。
(八)文物建筑或博物馆(纪念馆)内部及毗邻区域堆放易燃、可燃物料。
(九)电气线路敷设、使用不符合安全规程,存在严重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运行等现象。
(十)文物建筑或博物馆(纪念馆)室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一)文物修复室、实验室等未按规定管理、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提示公告、疏散指示标志等或设置不明显。
第六条 判定文物博物馆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应成立不少于3人工作组,成员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按照本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经分析研判作出事故隐患判定意见。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管控,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文物博物馆单位应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措施、时限、资金投入和应急预案等,限期完成整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对文物博物馆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督察检查力度,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条 其他涉及燃气、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特殊建设工程等方面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